主教任命權之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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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教任命權之爭
作者:王珍 (編輯:劇豔光)來源:中國民族宗教網
發布日期:2013-06-04

  天主教主教任命權,稱為敘任權或主教敘任權。
起初,主教的任命一般由皇帝進行。自西元10世紀左右,教皇權威至上論日益盛行,皇帝登基需經教皇加冕,主教敘任權的問題也自然被提出。然而,國家權威至上論也甚有力量。這樣,圍繞教皇權威,以及主教敘任權等問題,引發了歐洲政教兩方面長期爭戰的歷史。爭戰的結果是談判,於是一系列協定應運而生。這些協議,大都遵循“凱撒的歸凱撒,上帝的歸上帝”的原則。區分政治身份(國民身份)、世俗社會管理權力,宗教身份、宗教信仰管理權力…。

  在德意志,經過長期爭戰,1122年締結了“沃爾姆斯宗教協定”:德意志的主教和修道院長不再由皇帝任命,而是由教士組成的選舉會議推選;但在德意志選舉主教時,須在皇帝或其代表蒞臨的情況下進行;選舉中如有意見分歧,皇帝有權裁決;德國主教授任時,首先由皇帝認定,然後再由羅馬教皇授予以權戒和牧杖為標記的宗教權力。羅馬教皇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之間關於主教敘任權之爭,政教之間長達幾乎200年的錫封敘爵之爭,至此暫告一段落。

  1520年,馬丁•路德寫了《致德意志基督教貴族公開書》,公開談到了敘任權的問題。他說,敘任權“在古時本來是屬於德意志皇帝的,在法蘭西和其他王國,還是屬於國王”,現在卻被教皇奪去了,德意志的這種狀況尤其令人難以忍受。他認為,教皇的職務只在於“屬靈”方面,即“傳道和赦罪”,可是他非把自己提高到俗世政權之上,這實在是不合適的。可見,路德傾向于主教任命權屬于俗世政府。

  經過一系列戰爭,1555年的《奧格斯堡和約》,制訂了“教隨國定”原則,這一原則後來隨著歐洲30年宗教戰爭的結束又得以確認,從而在社會政治層面上奠定了西方新型政教關係的基礎。“教隨國定”主要包含以下兩層意思:第一,各國統治者在宗教信仰上有選擇權,選擇何種宗教信仰,決定權在各邦國君主自己的手中。第二,各國的臣民,要聽從君主的決定,以君主的信仰為自己的信仰。這實際上就是打破了羅馬教會的壟斷,賦予了基督新教合法平等地位。後來1929年的《拉特蘭條約》,也成為傳統政教關係轉型的一個典型。該條約申明教宗承認羅馬作為義大利國家的首都;義大利政府承認教宗對梵蒂岡44公頃範圍內的主權。條約規定教宗對梵蒂岡管轄的部分教堂具有治外法權和豁免權。1948年義大利共和國新憲法附入此條約,予以確認。此條約還附有一些協定,規定天主教為義大利國教,羅馬為天主教中心與朝覲地。義大利大主教、主教任命需義大利政府批准,大主教、主教須為義大利人,忠於義大利國家。義大利政府於1978年取消天主教作為國教的地位,1984年與梵蒂岡教廷達成修改協定的協定,迄今此條約基本上仍有效。

  雖然如此,協議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,問題仍頻繁出現。有的國家由於不滿意于羅馬教皇,要求更徹底的政教分離。16世紀英國國王與教皇發生矛盾,於是國王發動宗教改革,脫離了羅馬天主教,成立國教聖公會,不再歸天主教管轄。英國國王同時是英國國教的最高統治者,英國大主教和主教全部由國家任命。

  可見,在這方面,路德時代之後,統一的基督宗教世界主要朝著兩個方面發展:一是在羅馬教廷可及的權力範圍中,對於主教等神職的任命,教皇與世俗政府一般有共同權力;再一個是基督新教的出現,乾脆把教皇的權力完全拋開了。(節選)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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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教任命权之争
作者:王珍 (编辑:剧艳光)来源:中国民族宗教网
发布尔日期:2013-06-04

天主教主教任命权,称为叙任权或主教叙任权。
起初,主教的任命一般由皇帝进行。自公元10世纪左右,教皇权威至上论日益盛行,皇帝登基需经教皇加冕,主教叙任权的问题也自然被提出。然而,国家权威至上论也甚有力量。这样,围绕教皇权威,以及主教叙任权等问题,引发了欧洲政教两方面长期争战的历史。争战的结果是谈判,于是一系列协议应运而生。这些协议,大都遵循“凯撒的归凯撒,上帝的归上帝”的原则。区分政治身份(国民身份)、世俗社会管理权力,宗教身份、宗教信仰管理权力…。

  在德意志,经过长期争战,1122年缔结了“沃尔姆斯宗教协定”:德意志的主教和修道院长不再由皇帝任命,而是由教士组成的选举会议推选;但在德意志选举主教时,须在皇帝或其代表莅临的情况下进行;选举中如有意见分歧,皇帝有权裁决;德国主教授任时,首先由皇帝认定,然后再由罗马教皇授予以权戒和牧杖为标记的宗教权力。罗马教皇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之间关于主教叙任权之争,政教之间长达几乎200年的锡封叙爵之争,至此暂告一段落。

  1520年,马丁•路德写了《致德意志基督教贵族公开书》,公开谈到了叙任权的问题。他说,叙任权“在古时本来是属于德意志皇帝的,在法兰西和其他王国,还是属于国王”,现在却被教皇夺去了,德意志的这种状况尤其令人难以忍受。他认为,教皇的职务只在于“属灵”方面,即“传道和赦罪”,可是他非把自己提高到俗世政权之上,这实在是不合适的。可见,路德倾向于主教任命权属于俗世政府。

  经过一系列战争,1555年的《奥格斯堡和约》,制订了“教随国定”原则,这一原则后来随着欧洲30年宗教战争的结束又得以确认,从而在社会政治层面上奠定了西方新型政教关系的基础。“教随国定”主要包含以下两层意思:第一,各国统治者在宗教信仰上有选择权,选择何种宗教信仰,决定权在各邦国君主自己的手中。第二,各国的臣民,要听从君主的决定,以君主的信仰为自己的信仰。这实际上就是打破了罗马教会的垄断,赋予了基督新教合法平等地位。后来1929年的《拉特兰条约》,也成为传统政教关系转型的一个典型。该条约申明教宗承认罗马作为意大利国家的首都;意大利政府承认教宗对梵蒂冈44公顷范围内的主权。条约规定教宗对梵蒂冈管辖的部分教堂具有治外法权和豁免权。1948年意大利共和国新宪法附入此条约,予以确认。此条约还附有一些协定,规定天主教为意大利国教,罗马为天主教中心与朝觐地。意大利大主教、主教任命需意大利政府批准,大主教、主教须为意大利人,忠于意大利国家。意大利政府于1978年取消天主教作为国教的地位,1984年与梵蒂冈教廷达成修改协定的协议,迄今此条约基本上仍有效。

  虽然如此,协议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,问题仍频繁出现。有的国家由于不满意于罗马教皇,要求更彻底的政教分离。16世纪英国国王与教皇发生矛盾,于是国王发动宗教改革,脱离了罗马天主教,成立国教圣公会,不再归天主教管辖。英国国王同时是英国国教的最高统治者,英国大主教和主教全部由国家任命。

  可见,在这方面,路德时代之后,统一的基督宗教世界主要朝着两个方面发展:一是在罗马教廷可及的权力范围中,对于主教等神职的任命,教皇与世俗政府一般有共同权力;再一个是基督新教的出现,干脆把教皇的权力完全抛开了。(节选)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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